国家网信办、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网络测评活动规范》

近日,国家网信办、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网络测评活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规范》旨在规范网络测评活动,维护公平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近年来,网络测评快速兴起,测评类经营主体通过开展测试、对比分析数据、引用专业检测结果或者表达使用感受等方式,发布测试过程与评价结果,为消费者购物提供参考。但一些网络测评存在夸大宣传、只评不测、商测一体等问题,不仅影响消费者信任度和购物体验,也扰乱市场环境。出台《规范》,是推动网络测评活动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优化营商网络环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需要。

《规范》明确,从事网络测评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商业道德、公序良俗,坚持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原则。《规范》要求,从事网络测评活动,涉及对产品功能、性能等项目测试,应当委托具有法定检验检测资质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相关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开展测试。对食品开展检验检测的,测试方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不得使用非标方法,不得测评无国家标准检验方法的项目。不得采取不同标准、不同方法对同类产品进行横向、纵向比较。《规范》提出,未对产品开展测试,仅凭主观感受对产品进行评价,应当进行说明。网站平台要加强对网络测评信息内容管理,及时受理处置相关投诉举报。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网络测评活动要对照《规范》要求,自觉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和第三方合法权益,维护清朗网络空间。下一步,网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网络测评活动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网络测评活动规范

为规范网络测评活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一、本规范所称网络测评活动,是指测评主体通过开展测试、对比分析数据、引用专业检测结果或者表达使用感受等方式,对产品质量、功能、性价比等进行评价,并在互联网上以图文、视频、直播等形式发布测试过程与评价结果的行为。消费者针对特定产品发布消费体验信息,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网络测评活动。

本规范所称测试,是指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进行测量试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从事测试的相关主体资质能力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从事网络测评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商业道德、公序良俗,坚持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和第三方合法权益,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三、网络测评所选取的样本,应当是消费者可以从市场上购买到的普通商品且来源可以追溯,不得是为测评活动准备的特殊物品。

从事网络测评活动,接受第三方委托、赞助或者与测评样本相关方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作出显著提示。

四、从事网络测评活动,涉及对产品功能、性能等项目测试,应当委托具有法定检验检测资质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相关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开展测试,并明示测试依据的标准以及技术规范,按照规定保留测试样本以及测试数据、图片、视频等记录,确保测试数据、结果可以追溯。

国家对测试依据的标准以及技术规范有强制性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相关测试项目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优先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需采用其他标准或者非标方法进行测试的,应当说明其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异同;采用非标方法的,还应当事先进行方法论证。

对食品开展检验检测的,测试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使用非标方法,不得测评无国家标准检验方法的项目。

五、未对产品开展测试,仅凭感知、观察、体验等主观感受对产品进行评价,应当进行说明,并在信息展示过程中显著标明“仅为个人体验”或者“主观感受,仅供参考”等内容。

六、从事网络测评活动,不得采取不同标准、不同方法对同类产品进行横向、纵向比较,不得断章取义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内容信息,不得通过贬损其他产品抬高测评样本声誉,不得使用侮辱性用语,不得对产品进行虚假不实描述或者恶意诋毁。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网络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在测评内容中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八、从事网络测评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对与测评活动有关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检验检测报告真伪等信息进行核验,不得委托无资质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展示、引用虚假资质许可证书或者检验检测报告。

九、从事网络测评活动,应当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对已发布的虚假、失实信息应当及时予以删除,主动消除不良影响。

十、网站平台应当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本规范要求,加强网络测评信息内容管理,加大违法违规信息处置力度,及时受理处置对网络测评侵权信息投诉举报。

十一、网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网络测评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建立健全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等工作机制。

十二、网络测评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范要求的,由网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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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好事啊 , 靠测评挣钱的时代该过去了.

大家以为会遭罪的天天恰烂饭的大媒体,其实更有机会联系上有测评资格的机构,或者自己拿证,并且还有更好的政府关系,有一万种方法规避风险。
然后它们会恰更多的烂饭更加躺平,因为如果说真话惹到谁了,之前告你还有点麻烦,现在可以扣你一个非法评测直接ban了。那为什么还要吃力不讨好?老老实实躺平恰饭吧,只要不对比竞品就行。

而网友最爱的那些说真话的正直小媒体,因为这个规范,厂商要干你更加容易。你说假话是FIFA,说真话也是FIFA,反正你就是FIFA。你没资质,还横评,还说某家产品有问题,那不好意思你影响营商环境了。
而报告里除外的“普通消费者”,到了厂商手里就会变成“找海量水军伪装成消费者”、“给普通消费者发的竞品糗事儿买量”,依然混乱不堪。

所以我个人觉得不是好事,大概率是劣币驱逐良币,然后整个行业一起完蛋。
得看最终的执行力度是重还是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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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评测媒体来一些规范下市场就更好了
毕竟同一项测试数据各家测出来会不一样 有些可能变量都没控制好

有些指标不好量化评价的,这个还允许吗?类似一些主观评价的测评。
食品美味?
商品外观?

用权力进行任何的限制都不是好事,说明这玩意动了不良厂家的蛋糕所以限制你说它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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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检验是个重资产的行业,要严格按规范来检测,成本非常高。按理说体量一般的自媒体都玩不转。第三方机构愿不愿意合作也是个问题,活得不好的检测机构恰点烂钱创收也不是不可以。
更大可能是那些厂家包养的自媒体直接让厂家去帮忙协调资质。

网络测评所选取的样本,应当是消费者可以从市场上购买到的普通商品且来源可以追溯,不得是为测评活动准备的特殊物品。
从事网络测评活动,接受第三方委托、赞助或者与测评样本相关方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作出显著提示。

恰饭的按理来说需要明示,但是具体我认为还是会有不少操作空间。例如可以让自媒体自购机器,然后报SN号进行云控。

国家对测试依据的标准以及技术规范有强制性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相关测试项目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优先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需采用其他标准或者非标方法进行测试的,应当说明其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异同;采用非标方法的,还应当事先进行方法论证。

标准和规范相对更关注一致性和可比性之类的,不一定更接近大家的实际日常体验。标准规定之外的测试方法又要论证,这个要怎么实践还需要观察。

有资质不代表没有偏向性啊,某保研的测评不照样有问题么 :sweat_smile:以后测评更难评了

评价为寄。
极客湾大横评那次就能看出来,都不需要厂商一把手,公关部门都能影响执法力度的。
这以后说的不喜欢听的,厂家直接投诉就完事了,有法可依,先下架再审查没毛病吧?审查几个月,首发关键期过去了再给你放出来,这测评还有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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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网络测评活动,接受第三方委托、赞助或者与测评样本相关方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作出显著提示。

这条是不是意味着以后软广会减少或者变得更明显?

以后国产的产品闭眼买闭眼用

测评应该还是可以做国外的产品吧

《网络测评活动规范》 评价为拉完了

为什么有些人会认为官方下场就会好。这跟期盼青天大老爷的思维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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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办证,后测评,这证可10天可1年。那不如2年后咸鱼见更有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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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评主要是要服众,有些人别放着简单的文字不去理解,绕远路搞阴谋论,大家都看得懂字,就这几条该不该做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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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解释一下什么叫做
“用权力进行任何的限制都不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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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其他说的多好听都没用,有这一条就可以一棍子打死。
就以手机评测为例,评测方法论都是那些头部自媒体卷出来的,一家有证但是没做过测评的机构,真的能测的比极客湾这种更可信更全面?
然后是“相关标准以及技术规范”怎么制定?厂商肯定比自媒体更能干预标准规范的制定,我是很难相信厂商的良心。

如果你真的能严格执行其他所有的条目,那这一部分完全就是多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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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检测是被厂商搞怕了。希望这个不会吧。

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就一定客观中立吗,就一定守法吗,用户会用钱投票的

最经典的例子,如果有检测/官方资质就代表好起来的话,那土木领域的吃拿卡要就不会发生了
更何况网络测评这么小的一个盘子,和土木比起来完全不是一个量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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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好事啊,反正我电子产品基本只买进口的